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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查明井(矿)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冲击地压、采空区塌陷等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煤矿应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水害矿井应制定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的水害综合治理方案,安装水害预警监测系统,对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矿区降雨量等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
9月27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西安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煤矿企业应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查明井(矿)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冲击地压、采空区塌陷等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煤矿应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水害矿井应制定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的水害综合治理方案,安装水害预警监测系统,对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矿区降雨量等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
为确保燃气安全,条例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和日常巡查,及时排除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场所出租应审核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特点推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为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任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可以向聘任单位提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批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办理并予以反馈。(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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